2024年09月20日,星期五

信息公开制度

发布日期:2023-11-08 浏览次数:297

  第一章 总则


  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徽省天堂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信息公开工作,扩大有效监督,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4号)、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》(国资发〔2016〕315号)、《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》(皖国资办〔2017〕204号)、《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,参照《安徽省旅游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
 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,是指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

  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:


  (一)坚持依法合规。信息公开应严格遵循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。


  (二)加强保密审查。信息公开应符合《保密法》相关规定,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,不得损害国家、公司和第三方利益。


  (三)确保真实准确。公开的信息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发布或披露,保证信息的及时性、有效性,确保应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,或者重大遗漏。


  (四)积极稳妥推进。立足回应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,积极探索本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,坚持稳步推进,确保取得实效。


  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涉及上级部门、社会机构或其他企业,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和企业沟通、确认。


  第二章 职责分工


  第五条 公司为信息公开的主体,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职责,加强组织领导,完善工作机制,并对信息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。


  第六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(见附件),统一组织、协调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,负责审定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事项,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,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督导和考核。


  第七条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(见附件)为公司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。负责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有关制度,组织编制和实施信息公开目录等,督导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二级公司信息公开工作;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,对信息公开开展风险评估,制定应对预案,组织实施公司对外新闻发布及媒体采访等事宜。


  第八条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;公司各部门、分公司依据本办法,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、谁公开谁负责”的要求,在各自职能范围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

  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本企业信息公开负责人,完善信息公开制度,明确工作职责,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。


  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目录和范围


  第十条 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

  (一)企业信息


  1.公司简介:公司职责;内设机构;备案信息;注册登记;行政许可准予、变更、延续信息;动产抵押登记信息;股权出质登记信息;行政处罚信息;联系方式等。


  2.机构领导:公司法人治理及管理架构;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姓名及职务、照片、个人简介;职责分工等。


  (二)经济信息


  1.经营情况:公司年度或半年运行情况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、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。


  2.国有资产保值增值: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、关联交易等。


  3.财务状况:主要财务指标、财务状况等。


  4.企业年度报告。


  (三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


  1.重大决策事项:企业改革重组、重大改制重组结果,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。


  2.重大人事任免:人事任免,公司党总支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;人事招聘,工作人员招考(聘)及录(聘)用信息。


  3.重大项目安排:年度投资计划,融资、担保项目及期权、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;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对外合资合作项目;重点投资项目、建设工程、大宗物资采购和大额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公告、招标采购结果公告等。


  4.大额资金运作: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;年度预算外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;对外大额捐赠、赞助事项等。


  (四)社会责任履行:社会公益、扶贫帮困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、社会责任报告等。


  (五)整改落实情况:监督渠道,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情况;监督投诉及结果反馈,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;应急管理,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。


  (六)企业党建:企业党建、党风廉政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企业文化建设、群团工作等信息。


  (七)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: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
  第十一条 以下信息不予公开:


  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、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。


  (二)个人隐私。


  (三)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形成决议、决定的企业重要信息。


  (四)公司发展规划、重大投资系竞争性领域或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。


  (五)从事科技研究、发明等尚未获得专利或投入应用的项目、产品信息。


  (六)对外合作、产品销售等前期工作内容、进展等情况。


  (七)实施项目招标的投标人、标的等信息。


  (八)上级部门规定、明令禁止公开的信息。


  (九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。


  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信息,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等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,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对须依法保密的,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。


  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信息,发布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发布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;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

  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企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应当及时处理,采取相应补救措施,消除负面影响。


  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


  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:


  (一)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;


  (二)简报、公文;


  (三)门户网站、OA协同办公平台、微信公众号;


  (四)宣传栏、公告栏、电子屏;


  (五)社会责任报告;


  (六)其他公开方式。


  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程序:


  (一)依照本办法规定,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,公司相关部门和分公司,在起草或制作、获得或拥有相关信息20个工作日内,经相关部门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予以公开。


  (二)公司各部门、分公司需向公司外部报送的信息,由公司信息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,已归档的文件资料,由办公室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

  (三)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履行信息发布合规性审核程序后,确定合适的公开方式予以公开。


  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


  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、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公司指定负责人负责本公司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管。并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公司各部门、分公司重要工作内容进行评价和考核。


  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公司年度预算,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

  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公司违反本办法、不严格依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,由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正的,予以通报批评;对弄虚作假、欺骗公众引发重大网络舆情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由公司责令其纠正,消除负面影响,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、公司和个人的责任;情节严重的,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。


  第六章 附则


  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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